2024-03-19 16:31:36? 作者: 來源:慈善公益報 責任編輯: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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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慈善法將于今年9月5日起施行。作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修改慈善法建議的學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接受了多家媒體的采訪。鄭功成表示,慈善法修法使我國慈善法制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還要抓緊出臺與法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以便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更加清晰、具體的法律依據。 立法促進慈善事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慈善法的制定出臺以及此次修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規范慈善運行,提高整個慈善行業的公信力。”鄭功成表示。 鄭功成認為,慈善事業是基于人們的道德要求和內心意愿的社會公益事業。現代慈善遵循平等、法治,而公信力是慈善事業的生命力。與歐美不同,中國大多為特定受益人募捐,與每個人心里“由親及疏、由近及遠”的想法是一致的。盡管傳統的鄰里互助需要倡導,但現代慈善不再局限于熟人圈,而是很自然地向陌生人擴展,并且需要有組織化的機制,所以公信力構成了現代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首要因素,是安身立命之本。 鄭功成表示,此次修法把個人求助行為與求助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規范,并授權主管部門指定平臺、制定相關政策,這是對現實情形的尊重,也是對中國人基于惻隱之心救急難、幫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為的立法認可,是這次修法的重要貢獻。修法還明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強化個人和平臺兩方面的責任,從法律責任來講,明確了哪些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哪些是禁止的。 另外,本次修法增加了應急慈善專章,就是為了避免遇到大災大難時,對社會各界的愛心捐獻處理不當或低效處理,避免傷害公眾愛心善意,從而提升慈善行業和組織公信力。還把個人求助行為與求助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規范,也是為了避免失范、失序,提升公信力。立法和修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進慈善事業在法治的軌道上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通過這次修法,我國的慈善法制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還要抓緊出臺與法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以便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更加清晰、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肯定的是,中華民族樂善好施的傳統異常深厚,社會財富積累也在持續增長,只要我們共同努力營造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良好社會氛圍,并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的慈善運行機制,我國的慈善事業就必定能夠得到大發展。”鄭功成表示。 推動慈善法落地落實 但是,鄭功成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關于確保慈善法落地落實,鄭功成提出幾個方面的建議。 一是加強普法宣傳,為慈善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環境。慈善法的修改聚焦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聚焦慈善領域熱點難點問題,法條中的不少新內容都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需要加強普法宣傳,讓慈善組織及其他慈善活動的參與者明確法律條文的含義和具體規制,教育、引導慈善組織樹立慈善法治意識,全面落實慈善法的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讓人人都能懂法用法,依法行善。 二是加強政府監管,確保慈善事業規范有序發展。強化政府監管包括組織監管與行為監管,前者是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后者是對一切與慈善相關行為進行監管,特別是對以慈善之名行欺詐之實行為的監管,要通過有效監管來維護合法的慈善組織與合法的慈善行為,同時懲治不法行為與違法現象,保障慈善事業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還應當提高監管的精準度和監管服務的質量,充分發揮監管的正面引領作用,為優秀的慈善組織提供更大的自主發展空間。 三是完善配套規定,確保慈善法落地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全面有效實施,需要配套性規定加以細化,要確保法律的授權性條款能夠同步推進,抓緊做好相應的政策儲備,要及時修訂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斷健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措施,保障新修改的慈善法有效實施。 盡快完善配套政策 對于慈善法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難題,鄭功成表示,以募集、捐贈和資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進行的第三次分配,更主要的不應當是企業,而是個人的捐獻。但在我們國家,有關方面對有組織的捐贈統計結果是企業對慈善捐獻占總捐獻的3/4,個人捐獻僅占1/4。很顯然,這并非我們期望的個人捐贈為主體的第三次分配。因此要加大對個人捐獻的稅收支持力度,提高稅收減免的額度。 但稅收減免不能指望慈善法來規制,它一定要通過稅法的修訂。所以目前形成一個新的共識,就是我們期望財稅部門能夠根據這次慈善法的修改,加快調整個人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對個人的捐獻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對慈善組織的設立,特別是社區慈善組織等小微型慈善組織的成立,建議采取備案制等方式,減少注冊和管理運營成本。 鄭功成表示,對于慈善的監管,有人反映監管不到位,如通過網絡的個人大病募捐,過去完全沒人管。也有慈善組織反映監管過嚴、監管過度。比如慈善組織的設立,有負責人任期年齡以70歲為上限的規定,很多企業家退休時都60多、70歲了,想要做慈善,但由于年齡問題不能當慈善組織負責人,這種管制顯然不符合法律鼓勵人人行善、終生行善的邏輯。不能把慈善組織當作行政機關來看待,它是社會組織、應該遵循社會規律運行。所以,現在要強調監管適度,該管的要管好,不該管的要把權利歸還給慈善組織,要引導慈善組織在自治、自律的基礎上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