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 11:02:01? 作者: 來源:福建省民政廳 責任編輯: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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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全省性慈善組織: 為貫徹落實《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引導支持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進一步發揮慈善組織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中的積極作用,我廳制定了《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執行。 福建省民政廳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進一步引導支持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性質和分配 項目資金用于支持全省性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服務,支持項目10個,每個項目25萬元。 二、資助范圍及項目內容 (一)支持范圍:聚焦“幫特困、扶貧弱、助急難、補短板”,支持全省性慈善組織發揮優勢,立足實際,開展慈善活動、提供社會服務,培育發展慈善組織。每個慈善組織只能申報一個項目,資助范圍不包括向受益對象發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以及圖書贈送、投資、戶外活動、考察旅游、種植養殖等款項。 (二)項目服務內容 項目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活動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扶老助老服務,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人年生活質量為目標,資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 2.兒童關愛服務,資助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活動以及監護評估、心理疏導等個性化幫扶,資助改善兒童成長環境,資助對流浪兒童和特殊困難的殘疾兒童的援助保護活動。 3.扶殘助殘服務,為殘疾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復訓練、醫療救護、就業幫扶、精神慰藉等社會服務。 4.救助幫扶服務,圍繞改善困難群眾生活品質,對困難群眾科學精準實施幫扶服務等項目;針對困難群眾易致貧、返貧原因,提供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務項目。 5.助力鄉村振興,聚焦“三留守”人員等特殊群體巡訪關愛、促進矛盾調解、發展農村養老服務、培育文明鄉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產業、就業、教育、健康、養老等多樣化幫扶。 6.城鄉社區服務,以城鄉社區為依托,開展為民服務、幫扶救助、環境保護、就業指導、文化體育、應急救援、社會工作、志愿服務等社會服務活動。 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慈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建立黨組織,并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慈善組織章程; (二)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20、2021年度按期參加年報; (三)有相應的慈善資金來源;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具有良好信譽; (五)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沒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和失信行為。 四、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有意申報的慈善組織,認真填寫《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申報書》(見附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后,連同慈善組織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文件、章程、按時年報和評估等級證明、榮譽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于2022年11月4日前一并寄送至福建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通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鼓東路44號706室;聯系電話:0591-87523570或87559637)。其中:紙質材料一式二份,電子版須刻錄光盤。 (二)項目評審。省民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主要審查:1.申報單位的資質,包括其業務范圍、年報情況、評估等級、執行能力和相關經驗;2.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資金來源、實施地域;3.項目實施情況,取得的成效等。 (三)社會公示。評審專家根據評審情況提出資金支持建議名單,由省民政廳按程序審議后,確定擬支持對象名單,在省民政廳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根據公示情況,確定支持對象名單并向社會公告。 五、項目實施 (一)資金管理。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確保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不得用于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大宗固定資產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二)執行要求。 1.規范項目執行。各項目執行單位應當規范項目實施,遵守項目績效等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確保執行進度,嚴格資金管理,做好風險防控。通過項目執行工作,進一步增強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意識,立足自身優勢,提升服務水平,發揮示范效應。 2.開展滿意度調查。項目執行單位應開展受益對象滿意度調查工作,由執行單位抽取一部分受益對象填寫滿意度調查表,以確保社會服務工作質量。 3.嚴格進度管理。項目執行單位要嚴格執行疫情防控、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項目執行單位應于2023年4月7日前,向省民政廳提交項目實施完成情況報告,同時抄送項目主要實施地民政局,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受益對象滿意率等。項目主要實施地民政局于4月15日前,向省民政廳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三)監督檢查。 1.各設區市(含平潭)民政局應當按照要求,負責對主要實施地為本地區的項目執行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要違規問題應上報省民政廳。 2.省民政廳將適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把項目執行與慈善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各執行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省民政廳報送相關材料。 3.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省民政廳、項目主要實施地設區市(含平潭)民政局的監督,要配合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審計評估。 |